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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侵财案件逐年增加 工作不稳定成犯罪主因
发表日期: 2012-04-16 07:59:18
随着城市工业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建设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农民工犯罪现象。

  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该院自2008年以来受理各类农民工犯罪案件占受理刑事二审案件比例逐年增加。

  侵财类案件占7成

  时年26岁的程某来自山东省东平县,来津几年一直担任司机从事个体运输业务。然而,经济的不景气造成生意经营日益惨淡,就连稳定的日常开销也成了问题。无奈之下,他伙同受雇于天津港保税区隆海储运有限公司的货车司机贾某、田某,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出监守自盗的戏码。

  2009年4月,程某等人连续利用田某当班运输货物之机,将天津港保税区某公司存放在货场的一车重81吨的澳矿铁矿粉和两车印度矿铁矿粉盗出变卖,共价值人民币83619元。最终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近年来,就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量农民工进城打工又在一定程度上使城市劳动力相对过剩,进一步催化了部分农民工找不到稳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的事实。

  由于长期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甚至无法满足吃饭、住房等基本生活需求,一部分农民工在不能或不愿合法挣钱的情况下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无业或工作不稳定是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天津市二中院刑二庭负责人说。

  这位人士还透露,在犯罪类型上,侵财型案件所占比率较大。该院受理的二审涉及农民工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抢夺等案件约占70%。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率高

  来自二中院的数据显示:农民工犯罪主体中80%以上是35岁以下年轻人,且大部分为二十岁左右的青年;其中85%只受过初中、小学文化教育,10%为文盲,对法律常识更是知之甚少。

  2010年,年仅19岁的甘肃小伙子张某就因替同乡出头鸣不平而向对方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肾全层破裂重伤,被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据天津市二中院刑二庭负责人说,当个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会采用合法手段去维护权益,而是实施过激或犯罪行为。各种诸如因不能正确处理琐事所造成的矛盾,且无视社会公共秩序并最终造成严重后果的聚众斗殴行为不胜枚举。

  另外,因为大部分农民工往往没有能力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民事赔偿、不能缴纳罚金,再加上监外执行刑罚的配套措施不完善、不具备相关监管条件,法院在量刑时以判处实刑居多,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少。

  法官建议健全纠纷解决机制

  据介绍,目前,农民工在工厂、建筑公司等企业打工处于一种松散状态,工作中与企业只是一种劳动用工关系,农民工之间个人品德素质、文化素质、技能素质等参差不齐,企业和社会对农民工缺乏必要的教育和管理。

  此外,对于农民工在打工过程中时常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又没有一个合理完善的投诉机制,农民工们容易发生劳动合同、工资、养老保险、租房纠纷等,他们在发生纠纷后往往感觉纠纷无处诉或诉之不理或诉之无果,在无望的情况下也就越发容易通过不合法的途径私下进行解决。

  “这些都成为诱发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天津市二中院刑二庭负责人认为,应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努力预防和减少犯罪。“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不是单一部门能解决了的。”他建议,由有关部门牵头建立一套有效简单快速的权利保护机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解决好特殊群体纠纷。社会有关部门应承担起对农民工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经常性组织学习和培训,使农民工在离开家乡进入大城市后,能够遵守公民规约和国家法律,且具有一技之长,既便于农民工就业,也便于农民工回家自己创业,从根本上杜绝犯罪诱因。

  农民工犯罪主体中80%以上是35岁以下年轻人,且大部分为二十岁左右的青年。

  其中85%只受过初中、小学文化教育,10%为文盲,对法律常识更是知之甚少。(记者王斗斗 实习生宋可玉 通讯员杨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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